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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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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婚理由
哪些情況下夫妻不能離婚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考慮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及中止妊娠後的身體和心理狀況,從保護女性及子女利益的角度考慮,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在此期間,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也不在此限。什麼意思呢?就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雖然處在女性懷孕、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仍然可以起訴離婚,法院可以受理。比如女方有重大過錯,如重婚、姘居導致懷孕,男方情感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嚴重威脅等情況,法院可受理,並作實體處理。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有些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的,第一次起訴時,如果法院認為雙方感情未破裂,往往會判決不準離婚或動員原告撤訴,此後,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之內是不能再提起離婚訴訟的,但此期間雙方可通過協議的方式到民政局辦理離婚。


為什麼法律要做此規定呢?其實,很多夫婦離婚並不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有些人是在一時衝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後發現雙方感情並未破裂,會判決不準離婚,此後要給雙方一個冷靜期,使雙方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冷靜期,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我國曆來都對軍婚實施特殊保護,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軍隊穩定,消除軍人的後顧之憂,增強部隊戰鬥力。有的人可能認為,這種規定是不是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呢?婚姻自由的確是我國婚姻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國家對軍人婚姻,又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所以婚姻自由原則也並不是絕對的自由,它是在法律範圍內的自由,法律也需要在某些人的自由和某些群體的權益方面取得一個平衡。因此,我國《婚姻法》做了如上規定,對軍婚實施了特殊保護。


對於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得經過軍人同意,否則法院一般判決不準離婚,對此,相關司法解釋也做了一些具體的規定。


但我們注意到,《婚姻法》同時還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即“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此處的“重大過錯”指的是什麼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此處的重大過錯一般指: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及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不管軍人是不是同意離婚,法院均可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四、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體的婚姻保護


對於精神病人、植物人等離婚問題,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保護。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對於精神病人的離婚問題,雖然也要保障健康一方的婚姻自由,但是,准予離婚的前提一定是對精神病人有妥善的安置,否則不準離婚。有些人想不盡對配偶的扶養義務,企圖簡單以離婚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責任,肯定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援的。


五、夫妻感情未破裂


對於普通人在普通時期的離婚要求,法律同樣做了限制,並不是一方提出離婚就一定會得到法律的支援,除非兩人對離婚問題協商一致。我國《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也就是說,判決離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怎麼界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呢?每個人有每個人不同的標準,法官到底如何判定呢?對於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我國《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做了一些較明確的規定,比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等。如果有這些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就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