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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未構成犯罪扣多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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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未構成犯罪扣多少分
交通肇事逃逸緻扣多少分


    按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分別視有關情形予以處罰:



    1、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2、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並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第2款的規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後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



    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裡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



    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



    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



    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



    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緻



    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於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



    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



    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



    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罪,這個我們都知道的,一般都是行為人違章之後,因為過失導致的一些交通事故的發生,但是交通肇事一般都會伴隨著逃逸的行為,很多人肇事了之後,因為害怕追究刑事責任就逃逸了,逃逸是會加重對行為人的處罰的,所以小編建議及時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