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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表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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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表現有哪些
律師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表現有哪些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的;
(三)以詆譭其他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四)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六)洩露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七)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財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的;
(八)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的;
(九)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十)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十一)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