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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讓我做擔保人我該怎麼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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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讓我做擔保人我該怎麼拒絕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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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擔保會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如果債務人只是不還錢而不是沒有能力償還債務的話,那麼債權人是不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到法院是起訴,讓法院裁定。如果法院判決之後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那麼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相應償還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