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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證金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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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證金的額度

直至上世紀八十年代,國務院首次明確了一些適宜承包的生產建設專案經營專案可以實行招標投標的辦法,為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2000年頒佈了《招標投標法》。新世紀以來,我國城鎮化程序不斷提速,招投標市場也在這番工程建設浪潮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與此同時,招投標實踐中的問題也不斷湧現,其中招投標糾紛的救濟就是一個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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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證金的額度是多少

投標保證金的額度主要內容如下:關於在房地產開發專案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三章 投標擔保  第十七條 投標擔保是指由擔保人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檔案的規定參加招標活動的擔保。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檔案,或中標後不簽署工程建設合同的,由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第十八條 投標擔保可採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或定金(保證金)擔保方式,具體方式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規定。  第十九條 投標擔保的擔保金額一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條 投標人採用保證金擔保方式的,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投標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投標有效期後的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二條 除不可抗力外,中標人在截標後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檔案,或者中標後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與招標人簽訂承包合同的,招標人有權對該投標人所交付的保證金不予返還;或由保證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證責任:  (一)代承包商向招標人支付投標保證金,支付金額不超過雙方約定的最高保證金額;  (二)招標人依法選擇次低標價中標,保證人向招標人支付中標價與次低標價之間的差額,支付金額不超過雙方約定的最高保證金額;  (三)招標人依法重新招標,保證人向招標人支付重新招標的費用,支付金額不超過雙方約定的最高保證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