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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裝飾材料的購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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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裝飾材料的購銷合同
個人購買合同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我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個人購買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一百三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第一百三十五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  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