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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物件為證人。
所謂證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和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瞭解案件情況的人。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與刑訊逼供罪相同。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確的逼取證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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