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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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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區別
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區別
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區別有:
1、合同終止時間,不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日期都是固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
2、存續期限不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存續期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具有很強的穩定性。
3、勞動合同解除方法不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告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範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記憶體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殊情況,勞動合同才解除。
4、適用範圍的區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主要適用於專業技術性較強或管理職能崗位的職務、工種,或者工齡達到一定年限的勞動者。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則主要適用於非專業技術性、一般性、季節性、臨時性、用工靈活、因勞動性質導致人員流動性較強的一些工作崗位。其適用範圍更廣,應變能力更強,既能保持勞動關係的相對穩定,又能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是目前實操中實踐運用最多的一種勞動合同。
5、定義不同,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指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了勞動期限,到期合同終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原則: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公平原則:合同內容應當公平、合理;
3、平等自願原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4、協商一致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對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
5、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告知對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