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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轄區戶口遷移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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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轄區戶口遷移的條件
本轄區戶口遷移
  戶口遷移,應遵循人戶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    公民遷移,除在本戶口管轄區內移居,只作住址變動登記,不作遷出、遷入登記外,凡是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的,均可辦理遷出、遷入登記。    一、辦理戶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1.婚遷,持合法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登出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登出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准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     這就是本轄區戶口遷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