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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後,再減刑時,其間隔一般不得少於2年。
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參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判處管制和拘役的罪犯,由於本身刑期較短,一般來說不存在二次減刑的問題,因而也就無所謂減刑的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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