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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病歷儲存多 |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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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病歷儲存多,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醫院病歷儲存多,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醫院病歷的儲存期限如下:
    根據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53條的規定:
    住院病歷不得少於30年。醫院可根據病歷自身情況和價值的不同,把住院病歷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通常可分為永久和長期兩類三級病案,一級病案是稀罕、貴重的病歷資料,主要指國家、省級黨政領導人和社會名流的病歷,醫療機構重大醫療事故病歷,以及有影響的複雜、疑難和罕見病歷等病案,應當永久(50年以上)儲存。二級病案是患者死亡病案、近20年內的病案和新上架的病案,應當長期(30—50年)儲存,並將到期的病案及時銷燬。三級病案是超過20年的病案和如順產等無糾紛無價值的病案,可以打包打捆堆放,必要時隨時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