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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作為民事公益訴訟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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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作為民事公益訴訟原告
作為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規定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 代理權變更和解除 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