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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子女可出庭作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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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子女可出庭作證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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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證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涉及證人出庭作證具體操作程式的規定有3條(分別是第54條第一、二款,第55條,第58條)。具體程式是:

(1)、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申請,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2)、人民法院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在當代社會關於證人出庭作證的話,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而且在庭上的所有的發言必須是真實有效的,當然有一些自然方面的,或者是交通方面的原因導致不能夠出庭,也可以通過書面的方式來提出證人證言,這樣法院也能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