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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賠償的上訴狀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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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賠償的上訴狀範本
人身傷害賠償上訴狀
你好,你諮詢的人身傷害賠償上訴狀是怎麼樣的,上訴人(原審被告):陶某,男,年月出生,漢族,農民,住東海縣青湖鎮青新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男,年月出生,漢族,農民,住東海縣青湖鎮青新村。

上訴人因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2010)東民初字第1701號民事判決,上訴人認為,原審法官憑主觀臆斷,認定事實有重大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應當依法改判,駁回原告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雙方打仗的起因及結果上講,原審法院認定有誤

法院判決依據的是事實與證據,原審法官認定被上訴人為無辜的受害者,然事實並非如此,其乃惡人先告狀。

(一)報警是上訴人兒子被打的萬般無奈之下才採取的,而非被上訴人所為。

(二)上訴人未給被上訴人的財產造成任何損害,不存在法律上的賠償義務

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的誣賴行為予以了支援是有違法律規定的,其認定“打仗結束後,被告又將原告的財產砸壞”,該點是毫無根據的。上訴人當天被打的遍體鱗傷、渾身是血就去醫院治療傷情。上訴人未砸被上訴人家東西,被上訴人也沒有任何確切的證據能夠證明上訴人實施損害行為。被上訴人提供的財產損壞照片僅僅是間接證據,財產毀壞也許是事實,但物品所有權是誰的本身就難以證明,是誰將物品毀壞的更難以查證。同理,對於被上訴人單方委託的物價鑑定部門所得出的財產損壞結論也是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的。

二、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提出的80元交通費予以支援是錯誤的

被上訴人僅僅是在青湖鎮衛生院治療,然而該地點與被上訴人的家距離僅僅兩裡之遙,如此高的交通費是無中生有,理所應當不予支援的。

三、兩位證人的證言應當不予採信

(一)賈學水在派出所的訊問筆錄內容不應予以採信。

1.作為證人未出庭,更無從接受詢問;

2.與被上訴人是親屬關係,證明效力低下;

3.其所言與被上訴人的訊問筆錄自相矛盾。

(二)被上訴人把兄弟作為證人的證言也是存在瑕疵的

1.在派出所做調查時證人的印象應該最為深刻,且證據效力也更強。但在原審法庭,如果去作為證人又為何不去?理由是,一方面,被上訴人在原審開庭之前收到上訴人的答辯狀,其中提到證人賈學水的證明效力低下,被上訴人慾換個證人來個令人措手不及的證明;另一方面,被上訴人把兄弟當時是抱住上訴人而任由被上訴人一家毆打,其自知理虧。重要的是,上訴人的代理律師在原審開庭時對其詢問時,其一而再再而三閃爍其詞,最後竟拒絕回答上訴人代理律師的正常發問,其作假證不言而喻。

    四、從被上訴人的傷情及所花費的醫療費上講是明顯與事實不符的

上訴人的頭頂及面頰各遭被上訴人傷了5cm,花費了900元醫療費,然被上訴人僅僅手臂破了1.5釐米缺花費將近800元的醫療費,這麼令人費解的事卻得到了原審法院的肯定。

綜上,民事案件證據規則是遵循誰主張誰的舉證基本原則,法院審判依據的是查明的案件事實及證據。但令人遺憾的是,原審法院偏信被上訴人的一面之辭及先入為主的主觀臆斷來判案,是難以令人信服的。望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