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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賠償費法第23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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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賠償費法第23條的規定
國家賠償費的標準

按照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主要有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國家賠償。賠償金計算標準有三方面: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的賠償金計算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情形,主要包括違法實施拘留、收容審查、錯誤逮捕、錯誤的羈押判決並已執行、非法拘禁等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首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採用的是相對固定額度的標準,即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公佈資料)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對於受到侵害的公民,無論是誰,無論其收入情況等有什麼差異,不管是在經濟發達地區還是經濟相對落後的地區,賠償的標準都是一樣的;其次,每日的賠償金數額不是不變的固定數額,而是按照國家上年職工日平均工資不斷提高,日賠償金標準也相應遞增。國家賠償法1995年實施時,當時的日賠償金為17.76元,到2005年增加到63.83元,2006年增加為73.3元,2007年增加為83.66元,2008年增加到99.31元。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標準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的損害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是侵害公民身體造成一般傷害,受害人的身體能夠通過醫療復原的,比如軀體軟組織挫傷、面板破裂等;


2、是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殘疾,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比如四肢癱瘓、失聰失明、精神失常等;


3、是造成公民死亡。


針對這幾種不同情況,《國家賠償法》規定了不同的賠償標準:


①、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包括:醫藥費、護理費、住院費、合理的營養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指受害人本應得到的勞動收入。但是,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並不是按照受害人實際的收入情況確定,而是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每日的賠償金。比如,1992年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為7.3元,王某因身體傷害耽誤了30天的工作,就應賠償其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約211元。並且,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的賠償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也就是說,如果受害人的身體超過5年仍未痊癒,也只賠償其相當於5年的誤工收入。


國家賠償法的制定,不僅僅是為了約束身居要職的人員,同時也是保障公民的利益。因此瞭解相關的國家賠償的費用是指什麼的問題,當我們遇到此類案件的時候,就可以簡單的解決,並且保障自身權利,同時也是為自己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