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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三日內申請複議,是不能起訴的。
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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