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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高利貸所反映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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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高利貸所反映的法律問題

金融保險法規既是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主體和金融業務法律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的法規安排,也是對金融監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為進行規範和約束的管理安排。隨著我國經濟發展越快、市場競爭越激烈,越是需要法律法規作保障,法律法規既是規則也是企業的行為道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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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高利貸的法律知識


高利貸在中國古代就存在,提到高利貸,人們往往將它與“負面”聯絡在一起,認為高利貸就是違法的。

據瞭解,判斷是否屬於高利貸,通常是與銀行同期的貸款利率進行比較,認為利率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就屬於高利貸。按照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這當中有兩個關鍵數字:24%、36%,這也就給民間借貸利率劃定了三個區域。借錢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超過24%時,是受法律保護的,這部分利息如果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償還,法律是支援的。

如果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36%,那麼超過部分的利息是無效的,法院不支援債權人的這部分收益。而處在24%~36%之間的情況,若債務人已按30%付了利息,之後想把超過24%的部分要回來,法院同樣不予支援。民間高利貸行為的法律後果僅是超出的利息不予保護,並沒有規定對高利貸行為應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如果約定的利率超過36%,就可算高利貸,是不是意味著欠的錢不用還呢。當然不是!高利貸的借條也並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如果借貸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債務人要及時償還借款的本金。也就是說,本金部分必須是要償還的。

當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一方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借貸關係不予保護。放高利貸的行為,會擾亂金融市場,但不構成犯罪。我國《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犯罪的具體行為方式,並不包括高利放貸行為。那麼,行業監管機構有哪些規範呢?2016年5月,教育部和銀監會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加強校園不良網路借貸風險防範和教育引導工作,佈置安排制定完善各項應對處置預案,對侵犯學生合法權益、存在安全風險隱患、未經學校批准在校園內宣傳推廣信貸業務的不良網路借貸平臺和個人,第一時間報請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各銀監局、公安、網信、工信等部門依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