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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級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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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級別管轄
行政複議起訴法院級別管轄是如何管轄的?
 我國《行政訴訟法》對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規定如下: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3條的規定,除了法律特別規定應由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外,其餘所有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4條的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有: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由於這兩類行政案件的專業技術性強,且專利、海關行政機關的設立大多與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相吻合,因此,法律規定這兩類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利於保證辦案質量。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這類案件中作為當事人一方的行政機關的級別較高,由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專業性、政策性強,影響大,起訴法院級別管轄不適合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行政案件。這裡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①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複議的行政案件;②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行政案件;③涉外或涉港、涉臺、涉澳且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行政案件;④被告為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市)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行政案件;⑤其他重大、複雜的行政案件。   3、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這類行政案件專指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案情重大,涉及面廣且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這類案件主要是指對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行政案件或在國際上有重大影響的涉外行政案件。實踐中這種行政案件極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