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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一方出資合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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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一方出資合夥協議
夫妻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

離婚股權分割中,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 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綜上所述,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所有婚後的收入收益等財產都是需要進行分割的,而對於公司股份的問題有多種分割的方法,當然如果雙方能夠協商分割處理更好,其中可以直接轉讓股份,或者將股份變現處理,然後通過平均分割的方式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