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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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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
河北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的規定是什麼?
以下是河北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的規定: (一)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負責駐冀中直、省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駐冀部隊(含武警)軍級以上單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中央跨省企業和駐石家莊市由省直接管理的養老保險統籌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在省民政部門註冊駐石家莊市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組織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省級以上行政部門交辦或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二)設區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駐本行政區部隊(含武警)師級單位以及外籍和港澳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在設區市直接管理的養老保險統籌企業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在設區市民政部門註冊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組織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三)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負責除本條(一)、(二)項規定以外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四)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設區市、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受理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管轄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