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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私募基金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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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私募基金髮行
私募基金髮行條件

依據於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立私募基金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一) 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 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託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 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


(四) 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等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