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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罪客觀要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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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罪客觀要件是怎樣的
拐賣婦女罪客觀要件是怎樣的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的行為。
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脫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並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種關係,花言巧語誇某地生活好,以幫助介紹物件、安置工作等為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
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
所謂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的行為。
所謂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
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的行為。將收買、綁架、販賣、接送、中轉被拐騙婦女的行為作為拐賣婦女犯罪的表現形式,是本法對拐賣人口犯罪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拐騙、綁架 、收賣、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構成拐賣婦女罪。在五種行為方式中,拐騙和販賣是拐賣婦女罪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客觀表現。
司法實務中,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罪。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姦淫、收養、奴 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