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東莞羈押人一般在哪

法律 閱讀(3.25W)
東莞羈押人一般在哪
批捕後一般在哪裡執行

批捕後一般都是在公安機關執行的,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執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宣佈對其依法逮捕。然後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逮捕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執行逮捕的人員應當予以說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執行人員有權使用相應的強制方法,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武器。


執行逮捕是公安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任何人不得阻撓。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執行逮捕或逮捕抓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如果是公安機關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機關通知;如果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則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