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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權利損害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護,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延長。
行動建議:
1.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
2.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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