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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訴訟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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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訴訟裁定書
終止訴訟裁定書
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號   原告______(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______(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如果當事人已經死亡,其基本情況只寫姓名、性別和死亡年月日。)   本院在審理______(寫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中,______(寫明中止或終結的事實根據)。依照______(寫明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______〔寫明裁定結果。分兩種情況:   第一、中止訴訟的,寫:   “本案中止訴訟。”   第二、終結訴訟的,寫:   “本案終結訴訟。   ______(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審判長:___________ 審判員:___________ 審判員: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___________ 附: 民事裁定書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訴訟程式方面的有關事項所做出的判定。它與判決有著本質的區別,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式問題,即為保證訴訟過程的進行。判決主要是解決實體間題,即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第一,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時,應認真進行審查,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的條件,第109條規定的起訴方式,第111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的幾種情況,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決定案件是否受理,對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並且將裁定書和原告起訴的有關材料送達和退還給原告。 第二,駁回起訴。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立案以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用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三,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第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由於出現了某種無法克服和難以避免的特殊情況,而使訴訟程式暫時停止。 訴訟終結,是指民事訴訟中,由於一方當事人死亡而出現的特殊情況,使訴訟程式不能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從而結束訴訟程式。 第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筆誤是指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 第八,中止或終結執行。執行中止,是指由於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暫時停止執行程式,待該情況消除後再繼續執行。 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式不可能或者沒有必要繼續執行而結束執行程式。 第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第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第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以上終止裁定書範本格式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