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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婚前協議,可以理解為的合同的一種,既是合同,應該遵循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也就是說,婚前協議即使不公正也是有效力的,但是可以申請變更或者撤銷該不公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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