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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續簽時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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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續簽時間要求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怎樣規範續簽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由於《勞動合同法》實施的過渡安排,《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經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