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受賄罪中“索賄”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嗎

法律 閱讀(1.06W)
受賄罪中“索賄”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嗎
受賄罪中“索賄”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嗎
(1)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
(2)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3)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