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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 | 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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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 判決書
人身損害判決書會依據什麼判決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 (1)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義務人以財產進行賠償的侵權法律制度。 (2)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是自然人,客體是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賠償的方式是財產賠償,賠償的義務人是致人損害的致害方。 下發人身損害判決書的依據: (1)民法通則第106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民法通則第119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