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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和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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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和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企業之間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這就意味著,司法實踐中,對於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當給予有條件的認可。只要不存在法定禁止的情形,企業之間當然可以簽署借款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可以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這就意味著,特定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即便是個人名義簽署,但只要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則企業和個人需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