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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資料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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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資料收集
徵地拆遷維權應當收集哪些證據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


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住宅、辦公和或商用)、房屋的建築面積等證據;


3、當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與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需要提交證明被拆遷人對於被拆遷房屋享有接受補償安置權利的證據(包括親屬關係證明、繼承權公證書、放棄權利宣告等);


4、證明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


徵地拆遷專案實施的前期,被徵收方應當保障自己的房屋屬於合法建築,積極整理出能夠證明被徵收房屋合法的各種權屬證書和證明檔案,對於丟失或未及時辦理的檔案,主動依照法律規定去相關部門進行補辦。這些檔案主要包括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納稅憑證等等各類證件。對於被徵收方而言,證件越齊全,在維權時就更加有利!在實踐中經常有被徵收方沒有法律意識,導致證件缺失的情況,此時被徵收方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在律師的幫助下儘可能進行補救。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可知,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進行公告,並在公告中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因此被徵收方在相關部門作出徵收公告後,及時採取拍照等方式保留公告材料。


同時,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被徵收方可能還會收到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的紅標頭檔案,被徵收方一定要保持冷靜,即便對該檔案不滿,也要保留這些檔案,切記不可以撕毀或丟棄的方式表達自己的不滿。這些檔案都是日後採取法律措施保障自己權益的最佳證據,一旦檔案的出具存在違法事項,則在律師的幫助下,極大程度上能夠捍衛自己的權益。


此外,徵收方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應當主動公開房屋徵收與補償資訊,這些資訊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可知,屬於政府主動公開的資訊。如若政府對於應當主動公開卻沒有公開,被徵收方應當留存相關證據,向負責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上級行政機關以及監察機關進行舉報。同時對於舉報時間和舉報事由的相關事項也進行留存,一旦相關部門在收到舉報後置之不理的,我們也能夠進一步進行維權,這些都是維權的重要證據。


綜合上面所說的,徵地拆遷是政府所擁有的權利,但如果在拆遷的過程中使用了不合法的手段,那麼被徵地者是可以利用法律的條款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得得法院的受理,從而維護好自己個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