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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發現虛假訴訟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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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發現虛假訴訟該怎麼辦
發現虛假訴訟該怎麼辦
一、虛假訴訟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2)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3)虛構事實;(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式;(5)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二、實踐中,要特別注意以下情形:

(1)當事人為夫妻、朋友等親近關係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係;(2)原告訴請司法保護的標的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3)原告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4)當事人雙方無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5)案件證據不足,但雙方仍然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並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

三、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視窗及法庭張貼警示宣傳標識,同時在“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中明確告知參與虛假訴訟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誠信訴訟。

四、在民間借貸、離婚析產、以物抵債、勞動爭議、公司分立(合併)、企業破產等虛假訴訟高發領域的案件審理中,要加大證據審查力度。對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要適當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

五、涉嫌虛假訴訟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除法定事由外,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要充分發揮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規定的作用,探索當事人和證人宣誓制度。

六、訴訟中,一方對另一方提出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進一步查明,慎重認定。查明的事實與自認的事實不符的,不予確認。

七、要加強對調解協議的審查力度。對雙方主動達成調解協議並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應當結合案件基礎事實,注重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對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要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要求,注重審查基礎法律關係的真實性。

八、在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和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過程中,對可能存在雙方惡意串通、虛構事實的,要加大實質審查力度,注重審查相關法律文書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必要時,可向仲裁機構或者公證機關發出司法建議。

九、加大公開審判力度,增加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對與案件處理結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可適當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避免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防範虛假訴訟行為。

十、在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等案件審理中,發現已經生效的裁判涉及虛假訴訟的,要及時予以糾正,保護案外人訴權和實體權利;同時也要防範有關人員利用上述法律制度,製造虛假訴訟,損害原訴訟中合法權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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