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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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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意見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八條:交通事故責任分為主要責任、全部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四種。具體標準如下;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