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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超期審理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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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超期審理國家賠償
有罪超期羈押國家賠償
超期羈押不管是否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體造成損害或者導致死亡,它本身就會帶來一系列的消極影響。因為一個人被長期地關押在看守所中,斷絕了與外界的聯絡,自由受到剝奪,心靈的孤獨和恐懼自不待言,也就是說,超期羈押本身即是一種“惡”,超期羈押事實的存在本身也就表明了被羈押者遭到了損害。所以,只要有超期羈押,也就意味著損害的產生。 有損害應當有救濟,有損害也就應有賠償。既然刑事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超期羈押行為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理應進行相應的補救。而對被超期羈押者全面進行國家賠償,即是救濟的重要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