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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女是否有贍養爺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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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女是否有贍養爺爺的義務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著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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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女有贍養爺爺奶奶的義務嗎

孫輩對祖輩一般沒有贍養義務。但是,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孫輩應當承擔贍養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也就是祖輩的贍養義務有其子女承擔,孫輩不承擔。但是,子女先於祖輩去世的,或子女無贍養能力的,孫輩就得承擔祖輩的贍養義務。

孫子女贍養了祖父母,能否免除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法律上考慮到特殊情況的發生,並在社會保障尚不發達或不具備的情況下,將祖輩的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時的贍養義務,分配或者說強制分配給了有負擔能力的孫輩,據此所產生的孫輩對祖輩的贍養義務,即為有前提條件的法定贍養義務。法律在規定孫輩對祖輩的有前提條件的法定贍養義務的同時,並沒有規定孫輩對父輩的法定贍養義務應當免除。根據《婚姻法》第28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輩在兩種情況發生時對祖輩有贍養義務。一種情況是“子女已經死亡”。這種情況發生,意味著孫輩對父輩的贍養義務不可能再發生;另一種情況是子女沒有贍養能力。這種情況發生,往往意味著父輩需要自己的子女盡贍養義務,且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受贍養的條件,如果自己的子女應對祖輩盡贍養義務而不應再對父輩盡贍養義務,父輩的生活將失去保障。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免除的情況下,就意味著孫輩應承擔雙重贍養義務。

綜上所述,有些父母在孩子還小的時候就去世或者拋棄了孩子,最後是老人將孫子女撫養長大並且成人後需要照顧老人時,孫子女也應該在道德和法律上對老人盡到贍養的責任,但是如果父母健全的話是不需要孫子女再直接負起照顧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