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行政許可形式審查是怎樣的

法律 閱讀(6.86K)
行政許可形式審查是怎樣的
行政許可申請審查制度
(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二)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應當首先向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三)工作人員有權要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檔案,資料和作出說明;(四)工作人員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關係人提出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由被調查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並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五)工作人員認為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驗的,應當邀請有關組織或者人員參加,並製作勘驗情況和結果筆錄。勘驗情況和結果筆錄由勘驗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第五條主管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對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認為屬於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授予申請人行政許可後會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