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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融資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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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融資的特點
普通股股東的訴訟權是怎樣的?
與普通股股東的訴訟權相關的法律規定只有《公司法》第63 條和第111條。第63條規定:“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看似對董事責任的規定,但實際上它既沒有界定追究責任的主體,也沒有規定追究董事、監事、經理責任的程式,尤其是沒有明確規定在上述人員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時可以以提起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責令其履行賠償責任。如果依條文中“給公司造成損害的”之文意,最多隻能是賦予了公司訴權,而並未賦予股東訴權。《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這是我國立法對股東訴權的唯一直接規定,但該規定同樣“不徹底”和缺乏可操作性。首先表現在條文以董事會的決議違法為要件,但如果董事會的決議形式上沒有違法,而實質上是董事長單獨拍板決定的呢?這將使股東對董事會行使訴權困難重重。其次,條文以決議侵犯股東利益為要件,但事實上董事會的決議往往損害的是公司利益而很難認定其直接損害了股東利益。最後,該條規定也只是賦予股東要求董事會停止違法行為的權利,而並未賦予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更不必奢談要求董事對股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