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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部門違反補償協議被徵收人是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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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部門違反補償協議被徵收人是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徵收部門違反補償協議被徵收人是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
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訂立後,如果徵收部門不履行協議,被徵收人如果提起訴訟,是應該提起民事訴訟,還是應該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法律性質是不是民事協議。
因為房屋徵收行為本身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所以其行為主要組成部分的徵收補償協議,也應該不是一個民事協議,那麼,這裡的訴訟就應該為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