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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賭博場所但未參賭一般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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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賭博場所但未參賭一般如何判刑
提供賭博場所但未參賭一般如何判刑
提供賭博場所但未參賭涉嫌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如下:
(1)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是指開設以行為人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賭博的場所的行為。至於開設的是臨時性賭場還是長期性賭場,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也屬於開設賭場的行為。
開設賭場罪,屬於行為犯,一般實施了該行為,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