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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移後,居民醫保也可以隨著戶口遷移,在現戶口所在地交。
《醫療保險條例》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雙方共同負擔。
第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市、縣、自治縣為統籌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六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省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徵收機關)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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