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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處10年以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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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處10年以上的情況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構成搶劫罪處十年以上的幾種情形



    1、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