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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怎樣構成犯罪 | 構成放火罪有哪些

法律 閱讀(1.79W)
放火罪怎樣構成犯罪,構成放火罪有哪些
放火罪構成
很高興回答你提出的關於放火罪構成這一問題,開庭審理的程式如下:

一、宣佈開庭書記員開庭前進入書記員席,查明應到庭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收回傳票或通知書;檢查庭審使用的音像裝置是否除錯就緒;宣佈法庭紀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席,報告審判長法庭準備工作就緒,如有應到而沒有到庭的情況,應向審判長報告,並由審判長根據情況,依法作出決定。

  判長宣佈開庭,宣佈庭審的案由、爭議標的及審理方式;按照先原告、後被告、再第三人的順序核對身份,核對訴訟代理人代理權的取得許可權,核對後由審判長宣佈法庭審查參加本案的庭審成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能否參加庭審。

審判長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宣佈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名單。

審判長向當事人交待訴訟權利和義務,並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次序分別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二、法庭調查庭調查是開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其任務是通過核對各種證據材料,審查證據的證明效力以便認定案件事實。其順序是:

(1)審判長宣佈開始法庭調查。先宣佈當事人在法庭調查階段的訴訟權利義務。而後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宣讀行政處理(處罰)等法律文書;經過複議程式的,應宣讀複議決定書。詢問被告何時向原告送達行政法律文書,是否付諸執行;詢問原告何時收到行政法律文書,是否已經執行。由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方宣讀答辯狀,第三人宣讀訴訟請求或有關意見。

(2)由被告方就本案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法規以及認定的事實向法庭陳述。被告方在舉證過程中經法庭允許,可以提出傳喚有關證人出庭作證。法庭詢問證人,經法庭允許,被告、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證人提問。人民法院在詢查和審理中,可以決定並傳喚有關證人出庭作證,對於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在法庭調查中分若干階段,傳喚有關的證人出庭。證人有特殊困難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供書面證言,但必須當庭宣讀證人身份、提供證言的日期和地點及調查人員的身份。宣讀證言後應詢問訴訟當事人對證言有無異議。

(3)當庭出示書證、物證、播放錄音錄影等視材料。當事人提交和審判人員調查中取得的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要在法庭調查時出示或播放,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可以由其出示。必要時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等(4)審判長依次分別詢問原告、被告、第三人有無其他事實或證據向合議庭提供,當事人補充的事實和證據不需要調查,可庭審認定的,應當記錄在案繼續審理;如果當事人補充的事實或證據需要重新調查取證的,法庭認為全部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審判長應當宣佈本案延期審理並休庭;如果當事人表示沒有事實和證據補充,法庭認為全部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審判長可以宣佈法庭調查結束,法庭辯論開始。

三、法庭辯論庭辯論是開庭審理的重要階段,是在審判人員主持下,當事人根據案件已經查明的事實和根據,用口頭辯論方式陳述各自對訴訟爭議和事實的看法、理由以及依據,以明確是非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