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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公司解散債務債券處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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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公司解散債務債券處理協議
公司解散清算有哪些債務

(一)清算費用;包括清算組人員工資、辦公費、公告費、差旅費、訴訟費、審計費、公證費、財產估價費和變賣費等。


(二)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組成部分,是職工在公司宣佈解散前,參加公司生產經營活動而應獲得的報酬。包括標準工資、獎勵工資、津貼和其他工資收入。社會保險則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應為職工繳納的各種保險費,包括職工養老、疾病、死亡、傷殘、生育、失業等特殊情況下的社會保險費用。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都與職工切身利益有關,因此公司法規定,撥付清算費用後,首先支付兩費。


(三)應繳納的稅款。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


(四)公司一般債務。解散清算中由於能夠足額償還債務,完整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後公司仍有剩餘,一般債權人的地位不同於破產清算中債權人會議的作用和許可權,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餘財產,而破產清算中,由於破產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不會得到全額或完整的保護,則債權償還方案關係到每個債權人的重要利益。對此,按照債權平等的原則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償。


然後再清償公益債務。在公司申請破產後除清算業務外不得從事其他業務,債權人在清算期間可以要求公司償還債務,有擔保權的債務可以優先受償。若公司所有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時,不足部分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