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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55條欺詐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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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55條欺詐的認定
新消法55條欺詐的認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欺詐行為具體可以包括:
(一)僱傭他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二)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三)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銷售明知是失效、變質、受汙染商品的;
(四)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的;
(五)採取短尺少秤等手段,變相提高商品價格的;
(六)採取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等欺騙性價格表示的等等。
(七)釋出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