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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條件下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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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條件下可以離婚
什麼條件下可以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只要雙方當事人認為夫妻關係中雙方已經分居、並沒有在婚姻關係中相互扶持相互照顧的話就可以認定為分居。但是在法律上分居不等同於離婚,離婚還是需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