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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股權轉讓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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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股權轉讓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

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政策規定: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頒佈《關於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徵稅的暫行規定》,首先開徵股票交易印花稅,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6‰繳納。


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1‰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徵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1‰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徵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規定,按照現行印花稅政策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上述政策規定可以理解為,上市公司股權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移不視同股票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