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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發放生育津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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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發放生育津貼原因
生育津貼發放標準
國家為了保護懷孕的女性,在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 生育津貼發放標準: 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於98天; 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生育津貼的計算公式為: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30(天)假期天數。 其中,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還有的地區對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中男職工的配偶,給予一次性津貼補助。生育津貼:用於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應在女職工分娩後3個月內向相關主管部門辦理生育津貼申領手續。生育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有的國家又叫生育現金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