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有補充偵查嗎
證據不足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一次為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所以一般是二個月後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立即釋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
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