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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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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
減刑假釋審理程式規定是怎樣的呢?
  1、假釋程式   無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裁定;   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減刑假釋審理程式規定其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假釋的,由審判新罪的法院撤銷原判決、裁定需要的假釋。   2、減刑、假釋建議的撤回   減刑、假釋裁定作出前,執行機關書面提請撤回減刑、假釋建議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減刑、假釋的監督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法院稽核裁定,並將建議書副本抄送檢察院,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檢察院認為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