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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人如何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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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人如何進行救濟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當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人如何進行救濟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當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人如何進行救濟

1、當抵押物滅失,抵押權人進行救濟可以申請優先受償。
2、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抵押物毀損滅失、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援。
3、抵押物滅失得到賠償金的,抵押權人可就該賠償金而優先受償。
4、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